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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章 李存义(1 / 2)

全文字站班月二十日,两份质问成都大都督整玉在阿瓦、白古国旧的上书被递到了通政司和资政院。通政司照例留中,而枢密院却给资政院了一个文,还派了一位参谋军官,到资政院向诸位资政大夫说明了情况。言道蓝玉大都督是遵照枢密院参军总署行事,并没有犯什么错误,而且由于军事机密,枢密院不便揭露更多的细节,但是那位参谋军官向资政院诸位资政大夫保证,阿瓦国和白古国的战争还处于“可控制”之下。于是,从表面上看,针对蓝玉的质问案烟消云散,但是很多人的心并没有因此而平静下去。

十月初一,内阁宣布将在十二月十五日召开御前全体会议,总结和商讨第一个五年计划,并展开对第二个五年计划的讨论,届时,各省的布政使、各卫戍区大都督、三京府尹、内阁各部尚书侍郎、资政大夫、两院一馆的院士、都察院左右都察御史、副都察御史、按察院的按察总使、枢密院都承旨、副都承旨、各司都司都将参加,共商大计。

消息传出,各派都开始频频地以诗会的名义聚会,大家心里都明白,总结第一个五年计划”展望第二个五年计划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内阁、诸学士和地方将会做出一次调整,大家都不希望放过这次机会。

十月初五,大明邸报等主流报刊开始回顾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成绩,总共新建了多少工厂,招募了多少工人,能够出煤、出钢多少,营造了多少里直道和水利工程,疏通了多少条河道,扩建了多少城池,兴办了多少学校和学堂,新建了多少医馆和医院,培养了多少老师和医生云公。

这些回顾不比以前,几句政通人和、百业兴盛、百姓安居等简单抚要的字词就算了,而是列出一个个。数据,让人一目了然。在这种宣传下,百姓们对辅政的李善长等人是好评如潮。毕竟这五年以来,不仅是邸报上的数字,百姓们也能亲身感受到生活的变化。衣食无忧,小孩子有书读;病了有医治。至少在目前,百姓们最基本的要求都得到了满足。而与李善长关系密切的淮西派、太平派在一旁推波助澜,一时间,大明上下对李善长的执政能力和效果是赞许有加,甚至有人提出让李善长继续为相。

十一月。正当各省布政使、卫戍区大都督正在往南京赶的路上,突然爆出一件事情震惊了朝野。廉政公署副理专员罗贯中拿着廉政公署都使专员张明善签署的逮捕令,将商部规划司主事李存义请进了廉政公

廉政公署办案拿人是常有的事情,而且一般被请进廉政公署的人十有**会被送上按察司。李存义只是一个从五品官,在高官如云的南京城里一抓一大把,对于曾经将几位三品官弄进大牢的廉政公署来说,只能算一只小苍蝇。可是李存义身份敏感,他可是李善长的亲弟弟,在这个时节被弄进康政公署,怎么不让人产生遐想,加上李存义又是礼部尚书胡惟庸的亲家,此前的报道和宣传也是这位最近炙手可热的宠臣一手导演出来的,这不得不让人多想几分。

十一月十二日,胡从宪以赏雪的名义邀请了诸多江南学子文人们到南京城北的望江亭聚会,宋源、刘基等江南派大佬欣然与会,其中也有陶希言等江南派新起之秀。

正当众人饮了几杯热酒,面对纷纷扬扬的大雪开始诗兴大时,突然有一人冒雪赶了过来。看到此人,主持诗会的胡从宪连忙使了个。眼色。命随从将那人带到僻静处,然后再悄悄请了宋谅、刘基、陶希言、吴佑等人。

“贯中罗贯中名本,字贯中,李存义案件进展如何?”胡从宪网坐毕就迫不及待地问道。

“李存义对自己受贿一事供认不讳。”罗贯中当即答道。

李存义受贿一案,罗贯中颇费了一番心思。李存义知道自己身份敏感。备受瞩目,而且刘浩然对反腐吏治抓得极严,在一整套制度下,贪污和受贿的风险极大。但是李存义知道自己才能中平,在仕途上已经没有什么期望,加上为人又贪婪,于是便将精力放在了如何敛财之

刘浩然初定江南时,制度未兴,李存义还有机可趁,偷偷地受些贿赔,贪些钱财。随着刘浩然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机构的完善,贪污受贿的风险也越来越高,而兄长李善长也严厉警告过李存义,不要贪心不足,否则王法无情。于是李存义收敛了一眸子,但是后来又忍耐不住,不过他对于政务不精,对于如何受贿却是颇有心计。

李存义仔细分析过大明的各项制度和律法。最后采取了一种非常隐晦的方法。先李存义找了两三个靠得住的代言人,这些人多是他妻妾的兄弟。算是家里人。然后扶植他们读法科或会计,考得律师和会计师资格。再以他们的名义开办了两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

先这些代言人找到哪些需要帮忙的人。暗示自己手里有关系,可以帮他们招揽到官府的营造工程、减税或者是其他便利。谈好价钱之后,李存义再出面,找相关的部门。

李存义虽然官职不高,但是他的身份摆在那里,就算是直学士也要买他一个面子。所以李存义在内阁各部和南京、江苏、安徽等地的关系极为熟络。有些经办具体事务的官吏对于这位相之弟,自然有几分巴结的意思,工程给谁不是给?为什么不遵从李存义的暗示呢?大明虽然税法严谨,但是也有减免等优惠政策,只要经办官吏笔杆一动,还不是手到擒来。就算遇到一些死硬分子,李存义也可以去找胡惟庸这些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主管高官,随便打个招呼就走了。所以李存义一向办起事来是无往不利。

李存义将事情办好了,代言人自然会去别人那里收好处费,而且这好处费不是直接现钱来往。大明自从兴办银行之后,对现金控制得非常严格。一千圆以上的往来帐必须走银行。而提取大额现金又很容易引起银行、国内税务总局、廉政公署等部门的关注。

所以李存义就想出了个。妙招,让自己的代言人与那些要求办事的人

师本站斩抽址月晏改为:联凹崩语臀6圆读,州听、会计事务所和商社等公司机构的名义答订”合作枷公为纹些公司机构提供法律和会计等业务,每月收取不等的“业务费”分几次将好处费收完。至于会不会提供相应的法律和会计业务,那就只有天知道了。

李存义几经尝试,将这套东西完善地天衣无缝,让人抓不到把柄,于是李存义便开始“扩大业务”。随着胡惟庸执掌礼部和大明开始兴起在邸报和戏剧演出中登广告。李存义便“顺应时代潮流。”成立了一家宣知社,专门从事广告业务,而广告业务一项可以动辄上千,多则上万圆,玩猫腻的空间大很多。

罗贯中为了抓住李存义的把柄,特意安排了一出戏,由廉政公署出面找了一家江南派人士掌握的商社,与李存义的代言人接上线,花了数千银圆,投到了一份军用棉衣的订单。

找到这个证据后,罗贯中并不着急下手,而是将这个案件移交给了国内税务局,毕竟这“广告业务费”里有大量的好处费,李存义代言人一时贪心,又仗着李存义门路广,后台硬,没人敢惹,于是不愿按照交待去缴税,于是便被国内税务局抓住了把柄。

国内税务局直属于计部管理。一向是以严苛闻名,而计部尚书宋思颜虽然也算是淮西派出身。但是他资格老,又圣眷正隆,属于不买李善长帐的少数人之一。所以国内税务局一查到底,将李存义的一个代言人给拿下了。

在大明,逃税的罪名极重,满一千银圆就够送去劳役,满一万银圆就可以流配东北等边疆蛮夷之的。终身不得赦回。国内税务局不仅将廉政公署移交的案子查了个底朝天,还从此前的往来账目中找到了好几笔逃税,数额巨大。这下李存义的代言人慌了神,一不小心将一个秘密账户给漏了底,而这个账户是李存义一位妾室的名义所开的,正是李存义最后汇拢“好处费。的账户之一。

罗贯中这下找到了证据。根据明历七东颁布的《大明司政官员律己法》,任何一位大明司政和官员必须每年向任职机关和廉政公署汇报一次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而家庭财产包括妻妾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李存义小妾的账户正好在此列。此前又没有申报过,于是罗贯中便以廉政公署的名义向南京按察司请得一纸文书,将这个账户封存冻结。

一查之下现这个账户里居然有近万圆之多,再查往来账户,又与几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有关联,这些事务所都是李存义敛财的工具,罗贯中顺藤摸瓜,将这几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的持牌人法人和财务人员请进了廉政公署。

这些人平日里狐假虎威还行。进了闻名遐迩的廉政公署,脸色全变了。罗贯中将几个人分开审讯。很快便从一个人的口里得出一些猫腻,虽然并不是什么要害问题,而且其他人死咬着不肯说,但是对于罗贯中来说已经足够了。尽管李存义的妾室名义上是这些事务所的投资合伙人,但是这些人却怎么也说不清楚,为什么这些款项远远过每年应分的红利?而李存义就算可以矢口否认那些还找不到直接证据的营私和受贿等罪名,但是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和财产申报不实这两项罪名也足以让李存义吃不了兜着走。

按照大明严格的司政律法,财产申报不实罪可以录夺公职,终身不得录用,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更是大条,在你无法说明这笔财产的来历,无法提供税单等合法收入的证明,这笔来历不明的财产一律按照贪污论处。而在大明,对于贪污的惩处是极其严厉的,一圆以上立案侦办,累计十圆以上录夺公职。累计百圆以上可判处劳役,累计千圆以上可判绞刑。

而相对而言,受贿所受惩处要轻一些,十圆以上立案侦办,累计百圆以上录夺公职,累计千圆以上可判处劳役流配,累计万圆以上可判处绞刑。该律法如此设置,是由于大明上下依然秉承着中华传统,人情往来是避免不了的,而论处受贿和行贿刘浩然又搞一刀切,不留文字游戏空间,不管你是人情往来还是其他目的,只要你是司政官员身份,接受了十圆以上的钱或等额价值的礼品当以行贿受贿侦办,所以必须留下一个空间。本站斩地址已更改为:脚联凹鹏嵌请登6圆读

李存义被请进廉政公署,知道自己被人家给盯上了,考虑来考虑去,李存义只好承认这笔钱是受贿而来的,毕竟受贿的大限要远大于

罗贯中再接再励,继续追查,结果不知什么原因,再也查不出李存义其它受贿的罪证。罗贯中明白,这是有心人在外面帮李存义做了手脚。于是罗贯中就转移目标,结果让他查出李存义不正当交易的罪证来。

自从大明大兴银行和股份公司之后,股票逐渐成为生财工具,而王侍尧在担任大明皇家银行都承事以来,开始尝试股票的流通,虽然还没有开设股票交易所,但是股票可以在各家商业银行专门的柜台买卖,王侍羌还为此上禀刘浩然,制定了一整套相关的交易律法。

根据明历九年“试行”的《大明有价证券交易法》,暂行“大明证券交易管理机构”职责的大明皇家银行有权查办股票等有价证券交易中的任何一笔交易,而且遵循的是大明一般司法程序已经开始摒弃的“有罪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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