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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2 / 2)

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丧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假令娶于三年之内,将使为之子者何服以见,何情以处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此自父在为母之制当然,疏以为出母者非。

《丧服小记》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礻覃。”山阴陆氏曰:“在父之室,为未娶者也。并礻覃祭不举,厌也。”

唐时武、韦二后皆发妇乘夫,欲除三纲,变五服,以申尊母之义。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陪南郊以亚献,而况区区之服制乎?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礼,历代不刊。子夏为传,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旧文,可谓简而当矣。”奈何信道不笃,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从韦纟舀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宝六载,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而太和、开成之世,遂使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礼教之沦有由来矣。

自古以来,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必有其渐。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之请,其意在乎临朝也。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内外五品以上母妻务加邑号一等,无妻者听授其女,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遂进鸩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洪武七年,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丧,次年正旦,皇太子、亲王、附马俱浅色常服,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内,不听乐,不昏嫁,不卦举,不服官,此所谓心丧,固百世不可改矣。

《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郑氏曰:“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此祖母之丧,厌于祖父者也。”

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贰斩也,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

吴幼清《服制考详序》曰:“凡丧礼,制为斩、齐、功、缌服者,其文也;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正,后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为母齐衰三年,而父在为母杖期,岂薄于期母开,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则子为母之服亦除,家无二尊也。子服虽除,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实固未尝杀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斩,既嫁则为夫斩,而为父母期,盖子曰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则降其父。妇人不贰听者,不贰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为夫之父母亦期,期人之后夫未除服,妇巳除服则居丧之实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丧服有以恩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有以义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为父母之类是也。义者,妇为舅姑之类是也。名者,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从父之妻名以母之党而服,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其无服者,推而远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虽无服,必不华靡于其躬,宴乐于其室,如无服之人也。同爨且服缌,朋友尚加麻,邻丧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礼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浅识窥也。夫实之无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杀者,义之精。古人制礼之意盖如此。后世父在为母三年,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三年,为嫂有服,为弟妇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妇之为舅姑、叔之于嫂未尝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实,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丧之实也,自尽于己者也;后世所加者,丧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诚伪之相去何如哉。”

继母如母继母如线,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贵父之命民。然于其党则不同矣。《服问》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注曰:“虽外亲,亦无二统。”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非圣人莫能制之,此类是矣。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所后者有七等之亲,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所后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连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从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正义谓“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

女子子在室为父郑氏注言:“在室者,关巳许嫁。关,该也。谓许嫁而未行,遭父之丧,亦当为之布总箭笄ヮ三年也。”《内则》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问》:孔子曰“女有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是也。

慈母如母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养于父妾,父卒,为之三年,所以报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父命妾曰:“女以为子。”谓怜其无母,亲之如子长之育之,非立之以为妾后也。《丧服小记》以为为慈母后,则未可信也。

《礼记·曾子问篇》:“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吾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公始也。然但练冠以居,则异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为非礼。《南史·司马筠传》:梁天监七年,安成国太妃陈氏薨,诏礼官议皇太子慈母之服。筠引郑玄说:“服止在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为不然,曰:“礼言慈母有三条:一则妾子无母,使妾之无子者养子,命为子母,服以三年,《丧服·齐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则嫡妻子无母,使妾养之,虽均乎慈爱,但嫡妻之子,妾无为母之义,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丧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则子非无母,择贱者视之,义同师保,而不无慈爱,故亦有慈母之名,师保无服,则此慈母亦无服张。《内则》云:‘择于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此其明文言择诸母,是择人而为此三母,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问,自是师、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郑玄不辩三慈,混为训释,引彼无服以注慈己。后人致谬,实此之由。”于是筠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没为父妾所养,服之五月,贵贱并同,以为永制。《丧服小记》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注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然则虽云如母,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出妻之子为母“出妻之子为线”,此经文也;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子夏传也。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此传中引传,援古人之言以证其无服也,当自为一条。“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此又经文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此子夏传也,当自为一条,今本乃误连之。

父卒继母嫁“父卒,继母嫁,从。”“从”字句,谓年幼不能自立,从母而嫁也。母之义已绝于父,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犹在于子,不可以不为之服也。报者,母报之也,两相为服也。

有适子者无适孙冢子,身之副也。家无二主,亦无二副。故有适子者,无适孙。唐高宗有太子,而复立太孙,非矣。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此临文之不得不然。《隋书》刘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辞”是也。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而所生为伯叔父母,于经未有所考,亦自“尊无二上”之义而推之也。宋欧阳氏据此文,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数千言,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按经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亲之辞。

《黄氏日钞》曰:“欧公被阴私之谤,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公集濮议四卷,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滔滔数万言,皆以礼经‘为其父母’一语,谓未尝因降服而不称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则尊无二上明矣。谓所生父母者,盖本其初而名之,非有两父母也。未为人后之时,以生我者为父母;已为人后,则以命我者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后,而追本生之称,自宜因其旧以父母称,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观先朝嘉羰之事,至于入庙称宗,而后知圣人制礼,别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闻之儒,而未见及此。学者所以贵乎格物。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谓所生之父母报之,亦为之服期也,重其继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继父同居者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虽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无再适人之妇。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假令妇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岁之子,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又无大功之亲,而不许之从其嫁母,则转于沟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视之如子而抚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不得不称为继父张。长而同居,则为之服齐衰期;先同居而后别居,则齐衰三月,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辞。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殁则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缠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君之母妻与民同者,为其君齐衰三月也;不与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尝仕者独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无服。

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宋沈括《梦溪笔谈》曰:“丧服但有曾祖、曾孙而无高祖、玄孙。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

《礼记·祭法》言:“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左传》:王子虎盟诸侯,亦曰:“及而玄孙,无有老幼。”玄孙之文见于记、传者如此。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诗·维天之命》:“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郑氏笺曰:“曾犹重也,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礼记·郊特牲》“称曾孙某”注:“谓诸侯事五庙也,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左传·哀公二年》:卫太子祷文王,称“曾孙蒯聩”。《晋书·钟雅传》:无帝诏曰:“礼事宗庙,自曾孙已下。”皆称曾孙,义取于重孙,可历世共其名,无所改也。

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非经文之脱漏也,盖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孙相见,其得至于五世者,鲜矣。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矣。人之寿以百年为限,故服至五世而穷。敬六世而相见焉。其服不异于曾祖也。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观于祭之称曾孙,不论世数,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

兄弟之妻无服“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阂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记》曰“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夫外亲之同爨犹缌,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以其分亲而年相亚,故圣人嫌之。嫌之故远之,而大为之坊,不独以其名也,此又传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断其义于兄弟,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嫂叔虽不制服,然而曰:“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奔丧》。子思之哭嫂也为位,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阙也。然而郑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与弟之妻,则不能也。”此又足以补《礼记》之不及。

先君余尊之所厌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之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并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辨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余尊之所厌,礼之明文。季末陵迟,斯典或废。侯既亲王之子,宜从余尊之义,便可大功。”饶阳男遥官左卫将军,遭所生母忧,表请解任。诏以余尊所厌,不许。

晋哀帝欲为皇太妃服三年,仆射江[a170]启:“于礼应服缌麻。”又欲降服期,[a170]曰:“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乃服缌麻。

贵臣贵妾此谓大夫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皆有相助之义,故为之服缌。《谷梁传》曰:“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侄娣,《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生纥”是也。备六礼之制,合二姓之好,从其女君而归焉,故谓之贵妾。士无侄娣,故《丧服小记》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犹不得缌也;惟夫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妾杜氏生子愿,诏以为嫡子。及杜之卒也,赠郑国夫人,而晟为之服缌。议者以为,准《礼》“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开元新礼》无是服矣,而晟擅举复之,颇为当时所诮。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外亲之服皆缌外亲之服皆缌。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从母以名,加故小功。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制:“令礼官议加服制。”太常卿韦纟舀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宾客崔沔议曰:“礼教之设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义,理归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内有齐斩,外服皆缌,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来久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特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元之间,国命再侈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见于斯。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拿,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殁则尽其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敌言之,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列也。父虽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原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则与本族无异矣。且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这子皆须制服矣。圣人岂薄其骨内,背其恩爱?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按《仪礼》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徵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今之所请,正同徵论。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岂不加报于外孙乎,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子路除之,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记》不云乎:‘毋轻议礼。’”时玄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为小功,舅母缌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郑光卒,诏罢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人情于外族则深,于宗宙则薄。所以先王制礼,割爱厚亲。士庶犹然,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舅氏,外族也。今郑光辍朝日数与亲王、公主同,非所以别亲疏,防僭越也。’优诏报之,乃罢两日。”夫由韦述、杨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经;由崔沔、李景让之言,可以察微而防乱。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而亦目见武、韦之祸,思永监于将来者哉。宗庙之制,始变于汉明帝;服纪之制,始变于唐太宗。皆率一时之情,而更三代之礼,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

唐人增改服制唐人所议服制,似欲过于圣人。嫂叔无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为五月;嫡子妇大功,增为期;众子妇小功,增为大功;舅服缌,增为小功;父在为母服期,高宗增为三年;妇为夫之姨舅无服,玄宗令从夫服;又增舅母缌麻,堂姨舅袒免。而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皆务饰其文,欲厚于圣王之制,而人心弥浇,风化弥薄。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孝者绌矣;知亲亲之杀,礼所由生,则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唐书·礼乐志》言:“礼之失也,在于学者好为曲说,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意,以增多为尽礼,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贤者过之。”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者哉。

宋熙宁五年,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秘阁校理王介上议曰:“夫物有无穷,而礼有有限,以有限制无穷,此礼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庙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不可及见,则闻而知之者矣。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则固有无穷之祖矣。圣人制为之限,此天子七庙,所以自考庙而上至显祖之外而必祧也。自显祖之外而祧,亦犹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礼为之界也,五世而斩故也。丧之三年也,报罔极之恩也;以罔极不恩为不足报,则固有无穷之报乎?何以异于是,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族之久远而九也,庙之无穷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过焉者也。”《记》曰:“品节斯,斯之谓礼。”《易》于《节》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数,议德行。”唐宋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贞观之丧服,开元之庙谥,与始皇之狭小先王之宫廷而作为阿房者,同一意也。

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所后者,谓所后之亲;所为后,谓出而为后之人。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为大功也。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亦自期降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一等,自小功降而为缌也。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与尊者为一体,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察,故绌其服也。言母党,则妻之父母可知。

考降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犹《易》言“斡父之蛊,有子,考无咎”也。降者,骨肉归复于土也。《记》曰:“体魄则降。”人死则魂升于天,魄降于地。《书》曰:“礼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勋乃徂落。”落言降也。然而曰“文王陟降”何也?神无方也,可以两在而兼言之。

噫歆《士虞礼》“声三”注:“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曾子问》“祝声三”注:“声,噫歆,警神也。”盖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犹《诗》“顾予尝”之意也。丧之皋某复,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辞。

《既夕礼》“声三”注:“旧说以为噫兴也。”噫兴者,叹息而欲神之兴也;噫歆者,叹息而欲神之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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