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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人刘新,诉为捏诬刁讼事。郑子成与新素隙仇恨,思欲坏新致死,以女孕虚陷。况女完娶已经三载,孕所当有,若系奸之孕,龚默岂不具词?其情可察。恳台劈冤斧刁。上诉。
海公判
审得刘氏嫁与龚默,已及三载,因生一子,惟怀七月之孕,公应样疑为原有,令默将妇出之。而子成与刘新素有仇隙,思欲坏新于死,其情是实。新与刘氏乃父子之恩爱,天伦所不敢犯,分莫严于父子,则新岂有奸女之情?子成不过协其仇矣,而以无辜者陷于死,诚何心哉?合依诬坐,故拟满徒,以惩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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