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妻藏奸窃盗银两
告状人赵增,告为败伦匿奸窃盗事。淫妻金氏,纵肆匪彝,以身出外,贸易未归,遂招奸夫在家,任意往来。增昨昏黑归来,带银一十六两,岂奸心狠恶毒,奸妻少貌不足,窃听增言,盗去财本一空。切思此祸,由恶氏所得,乞天究治正法。上告。
海公判
审得金氏,以赵增经营在外已久,少年之妇,欲心难制,见郑应光少年姿丽,遂两下情同鱼水,已历年矣。应光既奸其妻,罪固不逭,何又盗其财本?非奸之徒,孰若是焉?合就通奸究盗之律,杖一百,徒三年。金氏淫纵太甚,实乖闺门之德,合以官卖,故免究之,但所刑难口矣。许令赵增带归,改过自新。如律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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