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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苏门答腊岛战役(1 / 2)

以社会的社群主义观而闻名遐迩的戴维-米勒认为,社群是由拥有共同信仰的个人组成的,这种共同的信仰即是每个人都属于他人的信仰,每个社群都以其成员的特殊信仰而区别于其他社群;

社群的每个成员都承认效忠于他所在的社群,都愿意牺牲个人的目标来促进整个社群的利益。

社群的最高形式就是民族或国家。

在米勒看来,社群与公民资格是分不开的,他认为,有社群的前提条件是,其成员把自己看作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改造世界的积极主体,没有一种共同的民族认同就不能把公民聚集在一起,也没有理由使这些不同的公民充当不同的角色。

没有公民资格,民族就不能实现社群的人民决定其自己前途的积极理想;就会有一种危险,像传统形式的群体那样不加批判地审查从事一切活动。

进一步地,他断定,作为社群参与者的基本条件的公民资格,不仅是一种占有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信仰和作为。

只有拥有公民资格,社群成员才能感觉到自己在决定其社会前途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担负着集体决策的责任,并作为社群的一员投身于共同利益。

社群主义倡导个人参与社会的公共生活,主张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个人的权利,比如社会成员资格或者公民资格等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可以因此防止专制政权的出现。

换言之,社群主义的出现不是为了颠覆国家的政权,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特定族群中个人的权利和民主政治的基础。

可以认为,民族或国家以其公民资格作为工具来调整社群关系,而如果这种调整携裹着民族主义的意志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社群边界的强化,并产生社会分离,这种现象尤其容易发生由于移民而形成的多元族群社会里。

自1786年槟城开埠后的半个多世纪内,来自各地的华夏人——以福建和广东的居民为主——在这里共同生活和奋斗,形成了槟城的华人社会。

开埠初期的华夏人由于数量不多,他们不因地域、方言、血缘的不同而产生各自的团体,反而因为共同的文化背景和谋生的需求,团结在一起。

1800年他们共同组建的广福宫,本质上就是民间性的华民政务机构。

此外,1799年成立的海珠屿大伯公庙,1810年的大伯公街福德祠,日落洞开山王庙等,都可以见证槟城开埠初期华人社会的神缘性组织其实是维系华人社会整合的重要力量。

到19世纪中叶,华夏社会动荡不安,乡村的饥荒迫使当时华人离乡背井,下南洋以谋生计,而包括槟城在内的海峡殖民地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众多的就业机会吸引来自各地的华人。

槟华社会的凝聚力反而因为各方言群体的不同和华人帮会组织的利益争斗,导致了分化和重新组合。

表现为大量的基于血缘性的宗族公司,超越宗亲姓氏的地域性会馆以及帮会势力的出现。

譬如在福邦势力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五大姓公司。

五大姓对内能自觉调整各宗族间的矛盾,对外又能够以同一声音说话。

在19世纪的槟榔屿,邱、林、谢、杨、陈五大宗族达成协议,共同合作解决宗族之间的纠纷,以求社区的和睦与稳定。

由于莱特领导的行政当局当时并没有建立起强大的政权机构,而是沿用葡萄牙殖民者采取的同种族自治的--甲必丹制度。

甲必丹制度不但被赋予了一定的执行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以施与本族人的身上,同时也是政府与居民之间的一座沟通的桥梁。

不过,由于华人之间存在方言和地域上的认同,华人对甲必丹制度又实施了个别族群的间接管理措施。

这种分而治之政策导致了华人社会帮派势力的出现。

私会党与华人甲必丹之间有密切的关系。由于私会党肇始时确实为当局所容忍,并在社会上为华人社区所接受,他们便因此结合进了甲必丹的权力结构之中。

甲必丹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在政府放任自治下,又反过来依赖私会党的强势力量,扩大对社区的控制。

到1825年,槟城的华侨社团有7个,到1829年增至9个,其中就有4个私会党:义兴、华生、海山以及和胜,其他则为同乡会。

到1867年槟城十日暴动前,大的私会党计有:义兴、华生、海山、从清、惠州、仁和(嘉应)、合成。

此外,还有成立于1844年的建德堂,主要成员为福建人和槟城本地的土生华人。

私会党之于华人社会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充当华人的保护伞,另一方面把华人社会分割成为一个个具有竞争性的利益群体。

譬如最大的两个私会党义兴和海山为了争夺霹雳州拿律的矿产资源,在1862年、1873年及1874年先后爆发三次械斗,结下积怨,最后终于在1876年,义兴与大伯公(建德堂)会由于普吉岛锡矿之争酿成了震惊英国殖民政府的槟城十日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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