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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1 / 2)

阍人寺人阍人、寺人属于冢宰,则内廷无乱政之人;九嫔、世妇属于冢宰,则后宫无盛色之事。太宰之于王,不惟佐之治国,而亦诲之齐家者也。自汉以来,惟诸葛孔明为知此义,故其上表后主,谓宫中、府中俱为一体。而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攸之、衤韦、允三人。于是后主欲采择以充后宫,而终执不听;宦人黄皓终允之世,位不过黄门丞。可以为行周礼之效矣。后之人君以为此吾家事,而为之大臣者亦以为天子之家事,人臣不敢执而问也。其家之不正,而何国之能理乎?魏杨阜为少府,上疏欲省宫人,乃召御府吏,问后宫人数,吏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吏一百,数之曰:“国家不与九卿为密,反与小吏为密乎!”然后知阍寺、嫔御之系于天官,周公所以为后世虑至深远也。

汉承秦制,有少府之官,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者八官,令丞、诸仆射、署长、中黄门皆属焉,然则奄寺之官犹隶于外廷也。正月之吉《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注云:“周正月朔日。”正岁,令于教官。”注云:“夏正月朔日。”即此是古人三正并用之验。《逸周书·周月解》曰:“亦越我周改正,以垂三统。至于敬授民时,巡狩享,犹自夏焉。”正谓此也。《豳诗·七月》一篇之中,凡言月者皆夏正,凡言日者皆周正。“一之日发,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传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北史·李业兴传》:“天平四年,使梁。梁武帝问:‘《尚书》正月上日,受终文祖,此时何正?’业兴对曰:‘此夏正月。’梁武帝问:‘何以得知?’业兴曰:‘案《尚书》中《候运衡篇》云日月营始,故知夏正。’又问:‘尧时以前何月为正?’业兴对曰:‘自尧以上,书典不载,实所不知。’梁武又云:‘寅宾出日,即是正月。日中星鸟,以殷仲春,即是二月。此出《尧典》,何得云尧时不知用何正?’业兴对曰:‘虽三正不同,言时节者皆据夏时正月。《周礼》仲春二月,会男女之无夫家者。虽自《周书》,月亦夏时。尧之日月亦当如此。’”

木铎金铎所以令军中,木铎所以令国中,此先王仁义之用也。一器之微而刚柔别焉,其可以识治民之道也欤?

鼓吹,军中之乐也,非统军之官不用,今则文官用之,士庶人用之,僧道用之,金革之器遍于国中,而兵由此起矣。

后魏孝武永熙中,诸州镇各给鼓吹。寻而高欢举兵,魏分为二。唐自安史之乱,边戍皆得用这,故杜甫诗云:“万方声一概,吾道竟何之!”粗厉之音,形为乱象,先王之制,所以军容不入国也。

《诗·有瞽》笺云:“箫,编小竹管,如今卖糖者所吹也。汉时卖糖止是吹竹,今则鸣金。

稽其功绪已成者谓之功,未竟者谓之绪。《说文》:“绪,丝端也。”《记》曰:“武王缵太王、王季、文王之绪。”

六牲古之为礼以祭祀燕享,故六牲之掌特重。“执豕于牢”,称公刘也;“尔牲则具”,美宣王也。至于邻国相通,则葛伯不祀,汤使遗之牛羊;而卫戴公之庐于曹,齐桓归之牛羊豕鸡狗皆三百。其平日,国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而用大牲则卜之于神,以求其吉。故《左氏》载齐国之制,公膳止于双鸡。而诗人言宾客之设,不过兔首い鳖之类。古人之重六牲也如此。自齐灵公伐莱,莱人使正舆子赂之,索马牛皆百匹;而吴人征鲁百牢,始于贪求,终于暴殄。于是范蠡用其霸越之余谋以畜五,而泽中千足彘得比封君,孳畜之权不在国而在民矣。

《易》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礻龠祭。”秦德公用三百牢于。而王莽末年,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用三牲鸟兽三千余种。后不能备,乃以鸡当鹜雁,犬当麋鹿。

邦飨耆老孤子春飨孤子,以象物之方生;秋飨耆老,以象物之既成。然而国中之老者孤者多矣,不可以遍飨也。故国老庶老则飨之,而其他则养于国、养于乡而已。死事之孤则飨之,而其他则养幼少、存诸孤而已。一以教孝,一以劝忠,先王一举事而天道人伦备焉,此礼之所以为大也与?

医师古之时庸医杀人。今之时庸医不杀人,亦不活人,使其人在不死不活之间,其病日深,而卒至于死。夫药有君臣,人有强弱。有君臣则用有多少,有强弱则剂有半倍。多则专,专则效速;倍则厚,厚则其力深。今之用药者大抵杂泛而均停,既见之不明,而又治之不勇,病所以不能愈也。而世但以不杀人为贤,岂知古之上医不能无失。《周礼·医师》:“岁终,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是十失三四,古人犹用之。而淳于意之对孝文,尚谓:“时时失这,臣意不能全也。”《易》曰:“裕父之蛊,往见吝。”奈何独取夫裕蛊者,以为其人虽死而不出于我之为。呜呼,此张禹之所以亡汉,李林甫之所以亡唐也!

《唐书》许胤宗言:“古之上医惟是别脉,脉既精别,然后识病。夫病之与药有正相当者,惟须单用一味直攻彼病,药力既纯,病即立愈。今人不能别脉,莫识病源。以情臆度,多安药味。璧之于猎,未知兔所,多发人马,空地遮围,冀有一人获之,术亦疏矣!假令一药偶然当病,他味相制,气势不行,所以难差,谅由于此。”《后汉书》:“华佗精于方药,处齐不过数种。”夫《师》之六五任,九二则吉,参以三、四则凶。是故官多则乱,将多则败,天下之事亦犹此矣。造言之刑舜之命龙也曰:“朕圣谗说殄行,震惊朕师。”故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造言之刑次于不孝、不弟。而禁暴氏掌诛庶民之作言语而不信者。至于讹言莫惩,而宗周灭矣。

国子世子齿于学,自后夔之教胄子而已然矣。师氏以三德教国子;保氏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而王世子不别置官,是世子之与国子齿也。是故诸子掌国子之ヘ,“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大子,惟所用之”。非平日相习之深,乌能得其用乎?后世乃设东宫之官,而分期职秩。于是有内外宫朝之隔,而先王之意失矣。

死政之老死国事者之父,如《史记·平原君传》李同战死,封其父为李侯;《后汉书·独行传》小吏所辅捍贼,代县令死,除父奉为郎中;《蜀志·庞统传》统为流矢所中卒,拜其父议郎,迁谏议大夫是也。若父子并为王臣而特加恩遇,如光武之于伏隆,先朝之于张五典。

凶礼《大宗伯》以凶礼哀邦国之忧,其别有五:曰死亡、凶札、祸、围败、寇乱。是古之所谓凶礼者,不但于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丧之丧者,缘是而起也。《记》曰:“年不顺成,天子素服,乘素车,食无乐。”又曰:“年不顺成,君衣布,本。”《周书》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无采衣。”此凶札之服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素服”注曰:“大,水火为害,君臣素服缟冠,若晋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宫灾,三日哭。”此祸之服也。《记曰》:“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厌冠,哭于太庙。”又曰:“军有忧,则素服哭于库门之外。”《大司马》:“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春秋传》:“秦穆公败于ゾ,素服郊次,乡师而哭。”此围败之服也。若夫《曲礼》言:大夫士去国,“素衣,素裳,素冠,彻缘,屦,素袜,乘髦马”。孟子言三月无君则吊,而季孙之会荀跞,练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穆姬之逆晋侯,免服衰;卫侯之念子鲜,税服终身。此兄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灭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围吴,而赵孟降于丧食。此与国之不幸而哀之者矣。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巳。《记》有之曰:“无服之丧,以蓄万邦。”

不入兆域《冢人》:“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注:“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左氏》赵简子所谓:“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而《檀弓》死而不吊者三,其一曰畏,亦此类也。若敝无存死,而齐侯三衤遂之,与之犀轩与直盖而亲推之。三童汪死,而仲尼曰:“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可无殇也。”岂得以此一概。隋文帝仁寿元年,诏曰:“投生殉节,自古称难。陨身王事,礼加二等。而世俗之徒不达大义,致命戎旅不入兆域,亏孝子之意,伤人臣之心。兴言念此,每深愍叹。且入庙祭祀并不废阙,何至坟茔独在其外?自今以后,战亡之徒宜入墓域。”可谓达古人之意。又考晋赵文子与叔誉观乎九原,而有阳处父之葬,则得罪而见杀者,亦未尝不入兆域也。

乐章《诗》三百篇皆可以被之音而为乐。自汉以下,乃以其所贼五言之属为徒诗,而其协于音者则谓之乐府。宋以下,则其所谓乐府者亦但拟其辞,而与徒诗无别。于是乎诗之与乐判然为二,不特乐亡而诗亦亡。

古人以乐从诗,今人以诗从乐。古人必先有诗,百后以乐和之。舜命夔都胄子,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是以登歌在上,而堂上堂下之器应之,是之谓以乐从诗。古之诗大抵出于中原诸国,其人有先王之风,讽诵之教,其心和,其辞不侈,而音节之间往往合于自然于律。《楚辞》以下,即已不必尽谐。降及魏晋,彦羌戎杂扰,方音递变,南北各殊,故文人之作多不可以协之音,而名为乐府,无以异于徒诗者矣。人有不纯,而五音十二律之传于古者到今不变,于是不得不以五音正人声,而谓之以诗从乐。以诗从乐非古也,后世之失,不得巳而为之也。

《汉书》:“武帝举司纪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夫曰“略论律吕,以合八吕之调”,是以诗从乐也,后代乐音皆然。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皆郊庙之正乐,如三百篇之颂。其他诸诗,所谓赵、代、秦、楚之讴,如列国之风。

十九章,司马相如等所作,略论律吕,以合八音者也。赵、代、秦、楚之讴,则有协有否。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采其可协者以被之音也。

《乐府》中如清商、清角之类,以声名其诗也。如《小垂手》、《大垂手》之类,以舞名其诗也。以声名者必合于声,以舞名者必合于舞。至唐而舞亡矣,至宋而声亡矣,于是乎文章之传盛,而声音之用微,然后徒诗兴而乐废矣。歌者为诗,击者拊者吹者为器,合而言之谓之乐。对诗而言则所谓乐者,“八音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是也,分诗与乐言之也。专举乐则诗在其中,“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是也,合诗与乐言之也。

《乡饮酒》:“礼工四人,一瑟。”二瑟,二人鼓瑟,则二人歌也。”古人琴瑟之用,皆与歌并奏,故有一人歌一人鼓瑟者,汉文帝使慎夫人鼓瑟,上自倚瑟而歌是也。亦有自鼓而自歌,孔子之取瑟而歌是也。若乃卫灵公听新声于濮水之上,而使师延写之,则但有曲而无歌,此后世徒琴之所由兴也。

言诗者大率以声音为末艺,不知古人入学自六艺始,孔子以游艺为学之成。后人之学好高,以此为瞽师乐工之事,遂使三代之音不存于两京,两京之音不存于六代,而声音之学遂为当今之绝艺。

“七月流火”,天文也。“相其阴阳”,地理也。“四矢反兮”,射也。“两骖如舞”,御也。“止戈为武”,“皿虫为蛊”,书也。“千乘三去”,“亥,有二首六身”,数也。古之时人人知之,而今日遂为绝学。且曰:艺而已矣,不知之无害也。此近代之儒所以自文其空疏也。

斗与辰合《周礼·大司乐》注:“此据十二辰之斗建与日辰相配合,皆以阳律为之主,阴吕来合之。”是以《大师》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怕。”黄钟,子之气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纪。大吕,丑之气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故奏黄钟,歌大吕以祀天神。大蔟,寅之气也,正月建焉,而辰在n訾。应钟、亥之气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故奏大蔟,歌应钟,以祀地。如洗,辰之气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吕,酉之气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寿里。故奏姑洗,歌南吕以祀四望。蕤宾,午之气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鹑首。林钟,未之气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鹑火。故奏蕤宾,歌函钟,以祭山川。仲吕,巳之气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实沈。夷则,申之气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鹑尾。故奏夷则,歌小吕。以享先妣。夹钟,卯之气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娄。无射,戌之气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故奏无射,歌夹钟,以享先祖。《太玄经》所谓:“斗振天而进,日违天而退。”先王作乐,以象天地,其必有以合之矣。

凶声“凡建国,禁其淫声,过声,凶声,慢声。”凶声如殷纣好为北鄙之声,所谓亢厉而微末,以象杀伐之气者也。注谓:“亡国之声,若桑间、濮上。”此则一淫声已该之矣。

八音先王之制乐也,具五行之气。夫水火不可得而用也。故寓火于金,寓水于石。凫氏为钟,火之至也。泗滨浮磬,水之精也。

土鼓,乐之始也。陶匏,祭之大也。二者之音非以悦耳,存其质也。《国》“令州鸠曰:匏、竹利制。”又曰:“匏以宣之,瓦以赞之。”今之大乐久无匏、土二间,而八音但有其六矣。熊氏谓:“匏音亡,而清廉忠敬者之不多见。”吾有感于其言。

用火有明火,有国火。明火以阳燧取之于日,近于天也,故卜与祭用之,国火取之五行之木,近于人也,故烹饪用之。

古人用火必取于木,而复有四时五行之变。《素问》:黄帝言:“壮火散气,少火生气。”季春出少,贵其新者,少火之义也,今人一切取之于石,其性猛烈而不宜人,疾之多,年寿之减,有自来矣。

邵氏《学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语》曰:‘钻燧改火。’此政之大者也。所谓光融天下者于是乎在。《周礼》司ピ氏所掌及《春秋》宋、卫、陈、郑所纪者,政皆在焉。今治水之官犹夫古也,而火独缺焉。饮知择水而亨,不择火以祭以养,谓之备物可乎?或曰:庭燎则有司矣。虽然,此火之末也。”莅戮于社《大司寇》:“大军旅莅戮于社。”注:“社谓社主在军者也。”《书·甘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孔字国云:“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阴,阴主杀。亲祖严社之义也。”《记》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为阴主,若其司刑杀之柄者,故祭胜国之社则士师为之尸。而王奔之将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杀,饮其血曰:“有不为新室者,社鬼记之。”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于社,而亡曹之梦亦曰:“立于社官。”宰我战栗之对,有自来矣。邦朋《士师》掌士之八成,七曰为邦朋。太公对武王,民有十大,而曰民有百里之誉,千里之交,六大也。又曰:“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诸侯,诸侯害天下。”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诛华士也。世衰道微,王纲驰于上,而私党植于下,故箕子之陈《洪范》,必皇建其有极,而后庶民人无淫朋比德。《易·泰》之九二曰:“朋亡。”《涣》之六四曰:“涣其群,元吉。”《庄子》:“文王寓政于臧丈人,而列士坏植散群。”

荀悦论曰:“言论者计薄厚而吐辞,选举者度亲疏而举笔,苞苴盈于门庭,聘问交于道路,书记繁于公文,私务众于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为太息者此也。

王公六职之一“坐而论道,谓之王公。”王亦为六职之一也,未有无事而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

奠挚见于君士冠,士之嫡子继父者也,故得奠挚见于君。

主人“主人爵弁,裳,缁施。”注:“主人,婿也。婿为妇主。”“主人筵于户西。”注:“主人,女父也。”亲迎之礼,自夫家而行,故婿称主人;至于妇家,则女父又当为主人,故不嫌同辞也。女父为主人,则婿当为宾,故曰:“宾东面答拜。”注:“宾,婿也。对女父之辞也。至于宾出而妇从,则变其文而直称曰“婿”。婿者,对妇之辞也。曰主人、曰宾、曰婿,一人而三异其称,可以见礼时为大,而义之由内矣。

辞无不腆无辱“归妹,人之终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质之意焉,故辞无不腆无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礼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为嗣续之基,故以内心为主,而不尚乎文辞也,非徒以教妇德而已。

某子受酬《乡饮酒礼》:“某子受酬。”注:“某者,众宾姓也。”《乡射礼》:“某酬某子。”注:“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无称姓者,从《乡射礼》注为得。如《左传》叔孙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类。

辩《乡饮酒礼》、《乡射礼》其于旅酬皆言“辩”,注云:“辩众宾之在下者。”此辩非“辩察”之辩,古字辩与“遍”通。经文言辩者非一。《燕礼》注:“今文‘辩’皆作‘遍’”是也。《曲礼》”主人延客,食,然后辩ゾ。”《内则》:“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宰辩告诸男名。”《玉藻》:“先饭,辩饮而俟。”《乐记》:“其治辩者其礼具。”《左传·定公八年》:“子言辩舍爵于季氏之庙而出。”《史记·礼书》:“瑞应辩至。”

须臾“寡君有不腆之酒,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古者乐不逾辰,燕不移漏,故称须臾,言不敢久也。《记》曰:“饮酒之节,朝不废朝,莫不废夕。”而《书·酒诰》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经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卫帮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岂待初筵之规,三爵之制,而后不得醉哉。飧不致《聘礼》:“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飧不致,宾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谓“廪人继粟,庖人继肉,不以君命将之”,恐劳宾也。三年之丧今人三年之丧,有过于古人者三事。《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王肃云:“是祥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乐矣。”又曰:“鲁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尔责于人终无已夫,三年之丧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则其善也。’”《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孔字国《书传·太甲篇》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阕。”郑玄谓二十四月再期,其月余日不数,为二十五月。中月而礻覃,则空月为二十六月。出月礻覃祭,为二十七月。与王肃异。按《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从郑氏之说,三年之丧必二十七月。《仪礼·丧服篇》曰:“疏衰掌,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礼记·杂记》下篇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也。”《丧大记》曰:“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又曰:“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今从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其过于古人,二也。《丧服篇》又曰:“不杖麻屦者,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宫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正义谓以其为期之丧而杀于斩衰之服。《丧服小记》曰:“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今从后唐之制,妇为舅姑亦服三年。其过于古人,三也。皆后儒所不敢议,非但因循国制,亦畏宰我短丧之讥。若乃日月虽多,而衰戚之情不至焉,则不如古人远矣。

古人以祥为丧之终,中月而礻覃则在除服之后。故《丧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终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有子盖既祥而丝屦组缨。又曰:“祥而外无哭者,礻覃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自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逾月则其善。”而孟献子礻覃县而不乐,孔子曰:“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礻覃而后,乃谓之终丧。王肃据《三年问》“二十五月而毕”,《檀弓》“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之文,谓为二十五月。郑玄据《服问》“中月而礻覃”之文,谓为二十七月。《孝经援神契》曰:“丧不过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义断仁,示民有终。”故汉人丧服之制,谓之五五。《堂邑令费凤碑》曰“菲五五,衰杖其未除”,《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离母忧,五五断仁”是也。

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子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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