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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1 / 2)

毋不敬“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修己以敬也。“安民哉”,修己以安人也。俨若思,安定辞,何以安民?子曰:“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诗》云:“彼都人士,狐裘黄黄。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归于周,万民所望。”

女子子“女子子”,谓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言女子者,别于男子也。古人谓其女亦曰子,《诗》曰“齐侯之子,卫侯之妻”,《论语》曰“以其子妻之”是也。此章言男女之别,故加“女子”于“子”之上以明之。下乃专言兄弟者,兄弟至亲,兄弟之于姊妹犹弗与同席、同器,而况于姑乎?况于女子子乎?不言从子、不言父,据兄弟可知也。《丧服小记》言:“女子子在室,为父母杖。”然则女子子为己所生之子明矣。

《内则》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则不待已嫁而反矣。

取妻不取同姓姓之为言生也。《诗》曰:“振振公姓。”天地之化,专则不生,两则生,故叔詹言:“男子同姓,其生不蕃。”而子产之告叔向云:“内官不及同姓,美先尽矣,则相生疾。”晋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异德合姓。”郑史伯之对桓公曰:“先王聘后于异姓,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是知礼不娶同姓者,非但防嫌,亦以戒独也。故《典礼》:“纳女子天子,曰备百姓。”而《郊特牲》注云:“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亲也。”《易》曰:“男女暌而其志通也。”是以王御不参一族,其所以合阴阳之化,而助嗣续之功者,微矣。古人以异姓为昏姻之称。《大戴礼》:“南宫纟妥,夫子信其仁,以为异姓。”谓以兄之子妻之也。《周礼·司仪》:“时揖异姓。”郑氏注引此。

姓之所从来本于五帝,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则有相配相生之理。故《传》言:“有妫之后,将育于姜。”又曰:“姬、结耦,其生必蕃。”而后世五音族姓之说自此始矣。晋嵇康论曰:“五行有相生,故同姓不昏。”

春秋时最重族姓,至七国时则绝无一语及之者;正犹唐人最重谱谍,而五代以后则荡然无存,人亦不复问此。百余年间,世变风移,可为长叹也已。父不祭子夫不祭妻“父不祭子,夫不祭妻。”不但名分有所不当,而以尊临卑,则死者之神亦必不安,故其当祭则有代之者矣。此别是一条,说者乃蒙上“余不祭”之文而为之解,殆似山东人作“不彻姜食,不多食”义,即谓“不多食姜”同一谬也。檀弓读《檀弓》二篇及《曾子问》,乃知古人于礼服讲之悉而辨之明如此。《汉书》言夏侯胜善说礼服,萧望之从夏侯胜问《论语》礼服。唐开元《四部书目》,《丧服传义疏》有二十三部。昔之大儒有专以丧服名家者,其去邹鲁之风未远也。故萧望之为太传,以《论语》礼服授皇太子。宋元嘉末,徵隐士雷次宗诣京邑,筑室于钟山西岩下,为皇太子诸王讲丧服经。齐初,何佟之为国子助教,为诸王讲丧服。陈后主在东宫,引王元规为学士,亲授《礼记》、《左传》丧服等义。魏孝文帝亲为群臣讲丧服于清徽堂。而《梁书》言始兴王忄詹薨,昭明太子命诸臣共议,从明山宾、朱异之言,以慕悼之辞宜终服月。夫以至尊在御,不废讲求丧礼,异于李义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国恤》一篇者矣。

宋孝宗崩,光宗不能执丧,宁宗嗣服,已服期年丧,欲大祥毕更服两月。监察御史胡言:“孙为祖服已过期矣。议者欲更持礻覃两月,不知用何典礼?若曰嫡孙承重,则太上圣躬亦已康复,于宫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丧有二孤也。”诏侍从、台谏、给舍集议。时朱熹上议,以言为非,而未有以折之。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自识于本议之末。其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传云:“父殁而为祖后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傍照。至“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向日上此奏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证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乃知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而《礼经》之文诚有阙略,不无待于后人。向使无郑康成,则此事终未有所断决。不可直谓古经定制,一字不可增损也。呜呼!若曾子、子游之伦,亲受学于圣人,其于节文之变,辨之如此其详也。今之学者生于草野之中,当礼坏乐崩之后,于古人之遗文一切不为之讨究,而曰:“礼吾知其敬而已,丧吾知其哀而已。”以空学而议朝章,以清谈而干王政,是尚不足以窥汉儒之里,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论语》之言“斯”言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三,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学》成于曾氏之门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有九。语音轻重之间,而世代之别从可知已。

太公五世反葬于周太公,汲人也。闻文王作,然后归周。史之所言已就封于齐矣,其复入为太师,薨而葬于周,事未可知。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择地之常尔。《记》以首丘喻之,亦已谬矣;乃云“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夫齐之去周二千余里,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触冒寒暑,自东徂西,以葬于封守之外,于死者为不仁。古之葬者祖于庭,崩于墓,反哭于其寝,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使齐之孤重趼送葬,旷月淹时,不获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于生者为不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见天子则不度;离其丧次,而以衰见则不详;若其孤不行,而使卿摄之则不恭;劳民伤则不惠。此数者无一而可。禹葬会稽,其后王不从,而ゾ之南陵有夏后皋之墓,岂古人不达礼乐之义哉。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古之事其先人于庙,而不于墓。圣人所以知幽明之故也。然则太公无五世反葬之事明矣。

扶君“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此所谓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也。三代之世,侍御、仆从罔非正人,缀衣、虎贲皆惟吉士,与汉高之独枕一宦者卧异矣。《春秋传》曰:“公薨于小寝,即安也。”魏中山王哀疾病,令官属以时营东堂,堂成,舆疾往居之。其得礼之意者与?

二夫人相为服“人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从母之夫与谓吾从母之夫者相为服也,舅之妻与谓吾舅之妻者相为服也。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下不言夫之甥,语繁而冗,不可以成文也。闻一知二,吾于《孟子》以纣为兄之子言之。

同母异父之昆弟同母异父之昆弟不当有服,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此是正说。而又曰:“鲁人则为之齐衰。”则多此一言矣。狄仪从而行之,后人踵而效之。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以其为大贤之所许也,然则鲁人之前固未有行之者矣。是以君子无轻议礼。

广安游氏曰:“后世所承传之礼,有出二代之末,沿礼之失而为之者。不丧出母,古礼之正也。孔氏丧出母,惟孔子行之,而非以为法。今礼家为出母服齐衰杖期,此后世之为,非礼之正也。同母异父之昆弟,子游曰:‘为之大功。’鲁人为之齐衰,亦非礼之正也。昔圣人制礼,教以人伦,使之父子有亲,男女有别,然后一家之尊知统乎父,而厌降其母,同姓之亲厚于异则虽异父之子,以母之故,亦为之服矣。此其失在乎不明父母之辨、一统之尊,不别同姓、异姓之亲而致然也。及后世,父在而升其母三年之服;至异姓之服,若堂舅、堂姨之类亦相缘而升。夫礼者,以情义言也。情义者有所限止,不可遍给也。母统于父,严于父则不得不厌降于其母,厚于同姓则不得不降杀于异姓。夫是以父尊而母卑,夫尊而妇卑,君尊而臣卑,皆顺是而为之也。今子游欲以意为之大功,此皆承世俗之失。失之之原,其来浸远,后世不考其原,而不能正其失也。”

子卯不乐古先王之为后世戒也至矣。欲其出而见之也,故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欲其居而思之也,故子卯不乐,稷食菜羹,而太史奉之,以为讳恶。此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之义也。汉以下人主莫有行之者。后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诏曰:“道德交丧,礼义嗣兴,褒四始于一言,美三千于为敬。是以在上不骄,外满不溢,富贵所以长守,邦国于焉义安。故能承天静地,和民敬鬼,明并日月,道错四时。朕虽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礼》云不乐。苌宏表昆吾之稔,杜蒉有扬觯之文。自世道丧乱,礼仪紊毁,此典茫然,已坠于地。昔周王受命,请闻颛顼庙有戒盈之器,室为复礼之铭。矧伊末学,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乐。庶知为君之难,为臣不易。贻之后昆,殷鉴斯在。

子,甲子也;卯,乙卯也。古人省文,但言“子卯”。翼奉乃谓:“子为贪狼,卯为阴贼,是王者忌子卯,《礼经》避之,《春秋》讳焉。”此术家之说,非经义也。

君有馈焉曰献“仕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示不纯臣之道也。故哀公执挚以见周丰,而老菜子之于楚,王自称曰“仆”,盖古之人君有所不臣,故《九经》之序,先尊贤而后敬大臣。尊贤,其所不臣者也。至若武王之访于箕子,变“年”称“祀”,不敢以维新之号临之,恪旧之心,师臣之礼,又不可以寻常论矣。

邾娄考公“邾娄考公之丧,徐君使容居来吊含。”注:“考公,隐公益之曾孙。‘考’或为‘定’。”按隐公当鲁哀公之时,传至曾孙考公,其去春秋已远。而鲁昭公三十年,吴灭徐,徐子章羽奔楚,楚沈尹戍帅师救徐弗及,遂城夷,使徐之处之。是已失国而为寓公,其尚能行王礼于邻国乎?定公在鲁文、宣之时,作“定”为是。

因国有胜国,有因国。《周礼·媒氏》:“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丧祝》:“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士师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书序》言汤既胜夏,欲迁其社;又言武王胜殷。《左传》凡胜国曰“灭之”是也。《王制》:“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左传》:“子产对叔向曰:‘迁阏伯于商丘,主辰,商人是因;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齐晏子对景公曰:“昔爽鸠氏始居此地,季因之,有逢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后太公因之”是也。”

文王世子“文王之为世子,朝于王季,日三,鸡初鸣而衣服,至于寝门外。”不独文王之孝,亦可以见王季之其勤也。为父者未明而衣,则为子者鸡鸣而起矣;苟宴安自逸,又何怪乎其子之惰四支而不养也。是以《小宛》之诗必曰“夙兴夜寐”;而管宁三日晏起,自论其愆。古人之以身行道者如此。

武王帅而行之文王之孝可谓至矣。“武王帅而行之,不敢有加焉。”如三朝食上,色忧复膳之节皆不敢有过于文王。此中庸之行,而凡后人之立意欲以过于前人者,皆有所为而为之也。故乐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

用日干支三代以前,择日皆用干。《郊特牲》:“郊日用辛,社日用甲。”《诗》:“吉日惟戊,既伯既祷。”《梁传》:“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系牲。”《月令》:“仲春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仲丁,命乐正入学习乐。季秋上丁,命乐正入学习吹。”《春秋》焉:“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易·蛊卦》:“先甲三日,后甲三日。”《巽》:“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之类是也。秦汉以下,始多用支。如午祖、戌腊、三月上巳祓除。及正月刚卯之类是也。《月令》:“择元辰,躬耕帝藉。”卢植说曰:“日,甲至癸也;辰,子至亥也。郊天,阳也,故以日;藉田,阴也,故以辰。”蔡邕《月令章句》云:“日,干也;辰,支也。有事于天用日,有事于地用辰。”此汉儒之说。考之经文,无用支之证。

社日用甲《月令》:“择元日,命民社。”注:“祀社日用甲。”据《郊特性》文,日用甲,用日之始也。正义曰:“《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用戊者,公告营洛邑位成,非常祭也。”《墨子》云:“吉日丁卯,周你祝社。”疑不可信。汉用午,魏用未,晋用酉,各因其行运。潘尼《皇太子社诗》:“孟月涉初旬,吉日惟上酉。”则不但用酉,又用孟月。唐武后长寿元年制,更以九月为社;玄宗开元十八年诏,移社日就千秋节,皆失古人用甲之义矣。

不齿之服道二,仁与不仁而已矣。出乎吉,则入乎凶。惰游之士缟冠垂,不齿之人玄冠缟武。以其为自吉而之凶之人,故被之以不纯吉,而阿乎凶之服。

为父母妻长子礻覃礻覃者,终丧之祭。父母之丧,中月而礻覃固已,妻与长子何居?夫不有祖父母、伯叔父母及昆弟乎?曰夫为妻父为长子,丧之主也;服除而礻覃,非夫、非父,其谁主之?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及兄弟,则各有主之者矣,故不礻覃。父在为母,则从乎父而礻覃。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殇无为人父之道,而有为殇后者,此礼之变也。谓大宗之子未及成人而殇,取殇者之兄弟若兄之子以为后,则以为人后之服而服之如父,不以其殇而杀,重大宗也。若鲁之闵公,八岁而薨,僖为之后是已。夫礼之制殇,所以示长幼之节而杀其恩也。大宗重则长幼之节轻,故殇之服而有时不异乎成人,不以宜杀之恩而亏尊祖之义,此所谓权也。若曰服其本服云尔,《记》何必言之,而亦乌有为殇后者哉。

庶子不以杖即位古之为杖,但以辅病而已,其后以杖为主丧者之用。丧无二主,则无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为妻杖,则其子不杖矣。父为长子杖,则其孙不矣。《杂记》曰:“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无杖则不成丧,故女子在室,父母死而无男昆弟,则女子杖。其曰“一人”,明无二杖也。

姑在为夫杖,必其无子也。母为长子削杖,必其无父也。此三者皆无主之丧,故妇人杖。

庶姓别于上庶姓者,子姓也。《特牲馈食礼》言“子姓兄弟”,注曰:“所祭者之子孙。言子姓者,子之所生。”《玉藻》、《丧大记》并言“子姓”,注曰:“子姓,谓众子孙也。”故《诗》言“公姓以继公子”,而“同父”之变文则云“同姓”。此所云“庶姓别于上”者,亦“子姓”之姓,与《周礼·司仪》之云“土揖庶姓”者,文同而所指异也。

爱百姓故刑罚中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古之王者不忍以刑穷天下之民也,是故一家之中,父兄治之;一族之间,宗子治之。其有不善之萌,莫不自化于闺门之内;而犹有不帅教者,然后归之士。然则人君之所治者约矣,然后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夫然,刑罚焉得而不中乎?是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辅人君之治,罔攸兼于庶狱,而民自不犯于有司。风欲之醇,科条之简,有自来矣。《诗》曰:“君之宗之。”吾是以知宗子之次于君道也。

庶民安故财用足民之所以不安,以其有贫有富。贫者至于不能自存,而富者常恐人之有求,而多为吝啬之计,于是乎有争心矣。夫子有言:“不患贫,而患不均。”夫惟收族之法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恩,吉凶有通财之义。本俗六,安万民……三曰联兄弟,而乡三物之所兴者。六行之条曰睦、曰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矣。此所谓均无贫者,而财用有不足乎?至于《葛ぱ》之刺兴,《角弓》之赋作,九族乃离,一方相怨,而瓶交耻,泉池并竭,然后知先王宗法之立,其所以养人之欲,而给人之求,为周且豫矣。

术有序《学记》“术有序”注:“‘术’当为‘遂’,声之误也。《周礼》:‘万二千五百家为遂。’”按《水经注》引此作“遂有序”。《周礼》遂人之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ガ,五ガ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又按《月令》:“审端经术。”注:“‘术’,《周礼》作‘遂’。夫间有遂,遂上有经。经,小沟也。”《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使术来聘。”《公羊传》、《汉书·五行志》并作“遂”。《管子·度地篇》:“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术音遂。此古术、遂二字通用之证。陈可大《集说》改“术”为“州”,非也。

《周礼·州长》:“会民射于州序。”陈氏《礼书》曰:“州曰序。《记》言遂有序何也?《周礼》遂官各降乡官一等,则遂之学亦降乡一等矣。降乡一等而谓之州长,其爵与遂大夫同,则遂之学其名与州序同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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