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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回 断赝金(1 / 2)

淳安县有一阳明,以金授匠制环,环成持归,尚不知赝也。经月始辨,以还,匠则饰词百端矣。遂以讼于公。公已知奸在匠,至即以系狱,而书一“金”字于其腕,曰:“字损,则重挞。”人皆不知其意。旋已,呼其妇伏阶下。囚群中忽召匠至,怒曰:“‘金’字在乎?”曰:“‘金’字在,尚好,底何敢有损?”曰:“‘金’字若在,尚是良民。”且令去。复问妇曰:“金子在,可持来。”妇曰:“然。”金到以偿民,而始挞匠。妇以声误,遂以金出也。

告盗金不还

告状人阳明,告为窃盗事。惯贼郑翊三,素藐法律,害人百端。前月,明到翊家制环,带金五两,移放桌上。岂恶蓦见,盗心炽然,将金盗走,变觅无踪。身与理谕,吐出均分,恶贼坐执不认,反逞凶暴。乞天拘究追偿。衔恩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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