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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回 断赝金(2 / 2)

诉状人郑翊三,诉为驾捏骗害事。切身守法,素不为非,谨遵律条,秋毫无犯。仇豪阳明,素欲害翊,无一可就。前月来翊家叫代制环,并未见有金子。其今次月复来,即称遗失金子,为翊拾着,威振坐身。不思伊金失堕他处,坐翊所拾,又无赃勘,情实诬谄。恳恩洞察,情伪立分。上诉。

海公判

审得郑翊三,乃奸诈人也,亦刁恶人也。阳明到伊家制环,将金放于桌上,口伊盗走者无疑矣。阳明理谕均分,本合将金吐还,胡不认而逞其暴以制人者何也?盗金坐执不还,反逞凶暴,将以制明之勿取乎?何刁之甚!合依刁恶取律,姑免究之。但恶逞凶饰诈,以控逞凶暴坐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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