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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人詹希曾,诉为烛冤事。纲常伦理,毫不容犯。身媳珠女,闺门烈妇。曾素守分,敢伤伦理。孽妻刘氏,多疑多妒,窃身衣冠以试媳奸,岂其贞烈,谓愧自缢,希曾敢坏法而调戏儿媳?乞天洞察真伪。叩诉。
海公判
审得刘氏多疑,素妒珠玉为有翁之通焉,亦不奸妒懦妇矣。乃以无知儿所戏之簪,为夫私赠与媳,即窃衣诈夫之身,而往试奸真伪,此妒心最甚,为计最拙也。然不知珠玉乃忠贞之妇,刚烈之女,谓姑为翁被戏,谓愧自缢,以成其名者,诚闺中之烈妇也。刘氏执妒之甚,致媳而死,罪由尔得,大辟宜坐。珠玉合行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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